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24 11:09:00
本报讯 为进一步强化进口食用植物油全链条监管,明确运输工具及装载容器的材质、清洁维护等要求,规范和加强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管理,压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日前,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有关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及口岸申报有关要求予以强调明确。
公告明确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的储油罐及运输容器应使用不与食用植物油发生反应、并适于与食品接触的惰性材料(不锈钢材料最适宜),禁止使用铜及其合金储罐,防止金属离子迁移污染油脂。储油罐及运输容器应保持干净卫生并进行定期维护检查。储油罐、运输容器附属的输油管道、管件、阀门、密封部件、加热盘管等材质应符合《散装食用油脂储藏和运输操作规程》(CXC36—2024)要求。规定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使用集装箱液袋等一次性容器运输的,一次性容器应采用干净、清洁、无毒、无害、可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制成,应在有效期(保质期)内一次性使用,不得重复利用。
公告依据CXC36—2024,更新了《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运货物清单》和《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运货物清单》,并明确装载食用植物油的油罐(仓)曾运货物需为食品或《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运货物清单》中列明的物品,不得使用前次装载过《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运货物清单》所列物品的油罐(仓)运输。采用非一次性容器装载运输的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国内进口商或代理商在进口申报时需提供运输工具至少前三航次曾运货物清单。
公告明确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在从口岸运往目的地过程中需符合《散装食用油脂储藏和运输操作规程》(GB44917—2024)的要求,承运方需获得相应准运资质,使用专用运输工具及容器运输。
公告正式发布实施后,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做好进口食用植物油供应链全过程管理;需监督国际运输承运方遵守CXC36—2024,确保从装载到交付全流程合规;认真落实进口食用植物油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监督承运方建立并完善运输容器使用、清洁、维护档案,实现可追溯管理。
(杨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