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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 城管执法当场处罚程序探究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1 12:19:00    

【来源:合肥北城发布】

普法小课堂

—城管执法当场处罚程序探究

城管执法过程中,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城管执法涉及市容环境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市(镇)规划管理等多领域,如何准确运用当场处罚成为基层执法难点。本期普法小课堂将对城管当场处罚程序适用进行探究,便于基层执法人员掌握运用。

一、当场处罚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一)当场处罚的概念

当场处罚,也称简易程序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二)当场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都明确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当场处罚强调的是处罚程序上的简易化。与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相比,具有无需立案、口头告知、即时听取陈述申辩、无需审批、可以使用当场处罚文书、事后备案等程序上的简化,目的是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二、当场处罚的程序规范

当场处罚强调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简化,目的是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从而规范行政管理秩序。当场处罚中的“当场”并不一定局限于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可以是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的合理时间和地点范围内,只要城管执法机关能够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作出处罚决定,都可以视为当场处罚的 “当场”。如,城管执法人员在办理一起个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时,在将涉案证据现场收集固定完毕,对当事人现场履行处罚告知,听取其陈述申辩,在当事人对拟处罚决定无异议后,即可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三、注意事项

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中,应当注意的是,当场处罚要求城管执法部门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能够迅速完成调查、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等一系列程序。虽然当场处罚的程序相对简化,但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至少2名城管执法人员应穿着执法制服,佩戴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全过程摄录。当场处罚程序无需立案,但仍需要调查取证,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且需要履行口头告知,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当场处罚的作出和执行也有明确规定。首先,城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三日内报所属执法机关备案。其次,对当场收缴罚款的使用也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依法适用,对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则仍应要求当事人按照《当场处罚决定书》中缴纳罚款的方式履行。城管执法实务中,对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执法人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加处罚款”的规定执行加处罚款,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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